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7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