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原告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訴訟代理人 黃全展 原告 謝麗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 律師
單文程 律師被告 孫榮宗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傅敏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