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358號原告 黃宇愛 被告 韓冠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6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韓冠偉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宇愛對被告韓冠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請求被告 潘韋傑 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魏威至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