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陳永松 被告 陳亦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呂超群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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