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18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泳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被告李泳霖與告訴人 黃志忠 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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