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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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3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丙○○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標的:彰化縣○○鄉○○段○○○○○號及同段0236建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到院,該謄本須有完整之「土地所有權部」,不得以節本或影本代替之,俾利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丙○○、乙○○、戊○○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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