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嘉簡字第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嘉簡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片,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壹佰叁拾叁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本院勘驗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所製作之筆錄1份,及前揭光碟擷取翻拍圖片105張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被告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被告基於營業之意,自98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3月5日中午12時止,持續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顯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集合犯,應僅包括論以1罪。爰審酌被告販賣猥褻影音光碟,扭曲社會大眾正確之性觀念,誤導人民對性行為之正確認知,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所販賣之數量、期間,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合計133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三、被告前於本院調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示願受主文所示之刑期,並經本院記明筆錄,本院審酌上述情事後,於被告請求範圍內為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2項、455之1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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