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即LE T
代 理 人 陳嫦芬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核准予扶助,有回覆單及委任狀
各一件在本案卷內足佐,且兩造業已當庭成立民事調解,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審核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