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6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六五五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零 陸佰 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算,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
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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