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55號
上 訴 人 杰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偉
上 訴 人 呂樹泉
呂志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金城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