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0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55號
上 訴 人 杰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偉
上 訴 人  呂樹泉
       呂志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金城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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