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振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行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2,0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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