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72號原告 余陽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峻嘉 、 黃芝宜 、 劉蕙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8,60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7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3,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3,26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