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惠美 被告 劉美麟 上列被告劉美麟因99年度易字第1467號詐欺案件,原告黃惠美雖係於該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公訴人、被告劉美麟依法聲明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亦屬合法,合先敘明。核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何世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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