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龍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龍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陳龍金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經起訴,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將來極可能遭處重刑,被告如予停止羈押,即可能因畏懼執行,而拒不到案,應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是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執行之進行,本院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思成法官王金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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