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3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該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揭
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
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98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
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抗
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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