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孫書俊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給付補償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7,70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