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976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聰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1838號、第20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簡聰正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沒收銷燬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簡聰正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1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8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28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1年11月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76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如附表一各次所示。 嗣為警 分別查獲如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又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犯行,簡聰正因另涉竊盜案經警通知到場說明,在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自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並接受裁判,始均循線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簡聰正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一各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如附表一所示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一所示4罪間,犯意分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於本案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犯行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之事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05年10月11日溪警分刑字第1050022672號函暨所檢之員警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卷第12至13頁),是被告於員警尚不知何人犯罪前,主動坦承本案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2.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事實一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105年10月27日簡式審判筆錄第2至3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該罪項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
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地│行為方式│查獲經過│證據│主文│││點(民國)│││││├──┼──────┼────────┼────────┼────────┼───────┤│一│105年3月20│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嗣於105年3月23│1.桃園市政府警察│簡聰正施用第二││︵│日下午4時許│基安非他命置入玻│日晚間6時45分許│局大溪分局被採│級毒品,處有期││105│,在桃園市大│璃球內燒烤吸其煙│前某時,因另涉竊│尿人尿液暨毒品│徒刑貳月,如易││○○○區○○路上│氣之方式,施用第│盜案經警通知到場│真實姓名與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度│某友人住處│二級毒品甲基安非│說明,在尚未被有│對照表(見105│幣壹仟元折算壹││審││他命1次│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年度毒偵字第20│日;又施用第一││訴├──────┼────────┤務員發覺前,自首│73卷,下稱偵卷│級毒品,處有期││字│105年3月23│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二級毒│一,第9頁)。│徒刑參月,如易││第│日下午4、5│,施用第一級毒品│品犯行,並接受裁│2.臺灣檢驗科技股│科罰金,以新臺││1104│時許,在臺灣│海洛因1次│判,始悉上情。│份有限公司濫用│幣壹仟元折算壹││號│地區不詳地點│││藥物檢驗報告(│日。││︶││││見偵卷一第11頁│││││││)。││├──┼──────┼────────┼────────┼────────┼───────┤│二│105年3月30│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嗣於105年3月31│1.桃園市政府警察│簡聰正施用第二││︵│日晚間10時許│基安非他命置入玻│日凌晨1時許,為│局大溪分局被採│級毒品,處有期││105│,在桃園市大│璃球內燒烤吸其煙│警在桃園市大溪區│尿人尿液暨毒品│徒刑肆月,如易││年│溪區某友人住│氣之方式,施用第│得勝路1號前查獲│真實姓名與編號│科罰金,以新臺││度│處內│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並扣得如附表二│對照表(見105│幣壹仟元折算壹││審││他命1次│所示之海洛因,及│年度毒偵字第18│日;又施用第一││訴├──────┼────────┤其所有供施用本案│38號卷,下稱偵│級毒品,處有期││字│105年3月31│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海洛因所用如附表│卷二,第16頁)│徒刑陸月,如易││第│日凌晨0時30│,施用第一級毒品│三所示之物,始悉│。│科罰金,以新臺││976│分許,在桃園│海洛因1次│上情。│2.臺灣檢驗科技股│幣壹仟元折算壹││號│市大溪區中央│││份有限公司濫用│日。扣案如附表││︶│路94之2號前│││藥物檢驗報告(│二所示之物,沒││││││見偵卷二第33至│收銷燬之,如附││││││34頁)。│表三所示之物,││││││3.扣案如附表二、│均沒收。││││││三所示之物。││└──┴──────┴────────┴────────┴────────┴───────┘附表二: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㈠白色粉末1包,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驗前毛重0.38公│││含包裝袋壹只)│克,因鑑驗取用0.0028公克,驗餘毛重0.3772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19日編號UL/2016/40046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二第34頁)。│└──┴───────────┴─────────────────────────────┘附表三:
┌────────────────────────────────────────────┐│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一│注射針筒│貳支│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二│削尖吸管│壹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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