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邱學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金:新台幣120,008元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110年9月29日起至111年3月28日止2.670%111年3月29日起至111年9月28日止左列利率之2.670%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4.727%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4.72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