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8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仲文 律師即
  被繼承人 江傳水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
  促字第65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3,53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本件尚應補
  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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