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8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仲文 律師即
被繼承人 江傳水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
促字第65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3,53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本件尚應補
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