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69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告 劉玉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