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玨蓁 (原名 吳貴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國松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欠款證明資料清晰影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