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86號聲請人 黃慧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黃慧蘭│彰化商業銀行│102年1月31日│50,000元│EN0000000││││北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