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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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3號
債權人 黃佩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康生雲 (原名: 康家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
二、陳報債務人康生雲(原名:康家銓)之戶藉地與可送達之處所。
三、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0年3月1日」?如係110年3月1日,則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據。(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四、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利息「按月給付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之依據為何?如是,則請求逾年息百分之16之依據為何?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 黃文亮 之死亡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請向被繼承人黃文亮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函覆結果回覆本院。
六、另請釋明此筆遺產是否已協議或經裁判分割為聲請人一人繼承,或被繼承人黃文亮之繼承人僅有聲請人一人。
(1)如已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請補正下列事項:如為協議分割,請提出經全體繼承人協議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如經裁判分割,請提出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
(2)如尚未分割而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請改以全體繼承人名義(或未拋棄繼承之全體)聲請本件。
七、債務人康生雲(原名:康家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