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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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渝慈以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渝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渝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諭令具保新臺幣1,000元,經被告即具保人王渝慈如數繳納現金後,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因逃匿而經依法傳拘不到,揆諸前開說明,其繳納之保證金即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