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於民國97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7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恒寬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