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6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9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張惠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