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章傳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邱法儒┌─────────────────────────────────────────────────────┐│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2│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003│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