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啟銘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啟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邱啟銘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7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410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