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坤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坤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坤泰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鈞院以104年度選上訴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4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
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037
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03701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