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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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 雲楨庭 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莊劍郎 律師相對人即失蹤人 許修泉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平鎮鄉雙連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一、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曾啓聞附件: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雲楨庭與相對人即失蹤人許修泉同為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重測前為雙連坡段179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為辦理分割系爭土地,前向本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現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案件(由本院108年度壢司調字第260號案件改分,下稱系爭案件)審理中,然聲請人依系爭案件之補正函向戶政事務所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經戶政事務所函覆查無相對人之設籍資料,且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36年
7月1日總登記,嗣因未辦繼承登記,自108年7月22日至
123年7月29日止列冊管理,應可認相對人自36年7月2日後即音訊全無、行蹤不明,迄今已逾10年。前經本院於109年12月25日准許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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