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412號上訴人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穗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 律師被上訴人 陳小麟 兼訴訟代理人 陳幼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吳燁山法官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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