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二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書記官方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二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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