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四號
原告丁○○被告庚○○
己○○丙○○戊○○乙○○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七號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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