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六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送達代收人林相對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肆佰壹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F0~T48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一二八三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四四二元退郵二三八元本件程序費用一三六元合計二一三四一0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書記官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