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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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哲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陸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479號被告劉哲龍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658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49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10月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479號為不起訴處分,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865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年3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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