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1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晉豪 即廖進

男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714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999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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