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1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晉豪 即廖進
男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714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999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