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1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紳浩 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9,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葉紳浩(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㈢、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