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92號
原   告  曾慶光
被   告  劉新德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所述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裁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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