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進松 即陳 昱升
相 對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民國110年9月24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被告欄關於「裕邦信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