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上訴人 林豐裕 被上訴人 林豊藏
吳姚銘 張瓏寬 林秀瓊 林富雄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秀梅 被上訴人 林昇統 訴訟代理人 李秀卿 上列當事人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復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利益價額(上訴人自始至終主張依應繼分比例分割兩造繼承自 林春波 遺留之系爭土地,然未表明繼承標的物之範圍係系爭土地之全部或2分之1,見本院卷第29、353至354頁),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利益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上訴利益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所定費率,按系爭上訴利益價額補繳上訴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