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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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國璋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在押)選任辯護人 黃伊平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5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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