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 吳建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志昌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本件不動產附表。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全部。
(三)請補繳相對人林志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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