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雄司補字第90號聲請人 黃盈仁 相對人 黃吳阿琴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