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22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渙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渙茗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至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在卷可按(見偵查卷第3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