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司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雄司補字第88號聲請人 黃盈仁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亮維 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