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13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柏勛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柏勛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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