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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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9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雄
鄧鈴煌李俊杰李應堂蔡健文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5461號、105年度偵字第6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正雄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鄧鈴煌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俊杰、李應堂、蔡健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正雄、鄧鈴煌、李俊杰、李應堂、蔡健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關於「下注單1本」、「下注單6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下注單3本」;並補充「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正雄、鄧鈴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李俊杰、李應堂、蔡健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㈡被告陳正雄、鄧鈴煌二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再被告陳正雄、鄧鈴煌共同意圖營利,提供公眾得自由出入
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之行為,乃係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發為一個賭博之行為,雖有觸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圖利聚眾賭博罪情形,然其行為既僅有1個,自各應依同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圖利聚眾賭博罪。
㈣被告陳正雄前於民國101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3年
5月6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陳正雄、鄧鈴煌因貪圖小利,共同以聚眾賭博及
供給賭博場所之方式,不法牟取財物,而被告李俊杰、李應堂、蔡健文等人參與賭博,均足以助長以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氣,敗壞風俗,所為均屬可議。惟念被告陳正雄、鄧鈴煌本件經營賭場時間非長、獲利非鉅,被告李俊杰、李應堂、蔡健文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渠等所為之賭博行為,於性質上僅係處分自己之財物,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鉅大。暨考量被告5人犯罪之動機、情節尚非重大、智識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
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又本件犯罪時間為105年7月17日8時許至11時13時許,而被告鄧鈴煌於警詢中供述為警查獲時鬥雞比賽尚在進行中,輸贏為何不得而知,故賭金還未拿出,因此現場未扣到賭金,核與被告即賭客李俊杰、李應堂、蔡健文於警詢中所述相符,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人有因本件賭博犯行而有犯罪所得,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至於檢察官聲請就被告陳正雄、鄧鈴煌未扣案犯罪所得5千元部分聲請宣告沒收,係依被告鄧鈴煌於偵訊中供述其做鬥雞一、二個星期約賺5千元,然此非為本案案發時所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檢察官之聲請尚有誤會,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款、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鬥雞│17隻│├──┼──────┼──┤│2│鬥雞籠│2個│├──┼──────┼──┤│3│鐵籠│17個│├──┼──────┼──┤│4│計時器│2個│├──┼──────┼──┤│5│下注單│3本│├──┼──────┼──┤│6│袋子│9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