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補字第七二○號原告 莊麗純 被告 張玲凌
黃羽綸 黃佩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門牌號碼係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四樓(下稱系爭房地),建築完成日期為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十日,層次面積與附屬建物面積合計一百二十平方公尺,約三十六點三坪,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而一年內與系爭房地之建物區段門牌、建物型態、屋齡、樓高均近似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坪約新臺幣(下同)五十六萬五千元,亦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二千零五十萬九千五百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二千零五十萬九千五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十九萬二千四百八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