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875號債權人 賴玟伶 債務人 周奕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奕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周奕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違約金請求及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