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6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再興 法定代理人 蔡萬福 上訴人即被告 廖俊雄
陳 王秀暖 陳寬富 蔡宗穎 黃詹金葉 胡台春 潘游明 洪素華 林 徐麗珠 許自堃 吳杰儒 孫美鈴 彭 高美霞 陳麗珠 黃秀琴 陳曾素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 丁和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6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計算上訴利益準用之,同法第466條第4項亦有明定。經查,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原判決判命上訴人各應將如附表所示「占有面積」欄位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即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上訴人均各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萬2960元,是上訴人之各別上訴利益應以附表所示「占有面積」欄位之面積占總面積334.35平方公尺(計算式:27.22+19.96+17.51+17.19+19.94+14.56+15.1+17.92+14.23+14.54+44.34+12.95+18.62+16.11+19.15+17.69+27.32=334.35平方公尺)之比例,再乘以1340萬2960元,計算得如附表所示「上訴利益」,並計得如附表所示「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為上訴人各別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均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占有面積││││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繳納之│││占有面積│面積│(新臺幣)│上訴裁判費│││占總面積│(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新臺幣)│││比例││捨五入)││├─────┼────┼──────┼──────┼──────┤│廖俊雄│8.14%│27.22│10萬9116元│1665元│├─────┼────┼──────┼──────┼──────┤│陳王秀暖│5.97%│19.96│80萬129元│1萬3215元│├─────┼────┼──────┼──────┼──────┤│陳寬富│5.24%│17.51│70萬1917元│1萬1565元│├─────┼────┼──────┼──────┼──────┤│蔡宗穎│5.14%│17.19│68萬9089元│1萬1235元│├─────┼────┼──────┼──────┼──────┤│黃詹金葉│5.96%│19.94│79萬9327元│1萬3050元│├─────┼────┼──────┼──────┼──────┤│胡台春│4.35%│14.56│58萬3661元│9585元│├─────┼────┼──────┼──────┼──────┤│蔡再興│4.52%│15.10│60萬5308元│9915元│├─────┼────┼──────┼──────┼──────┤│潘游明│5.36%│17.92│71萬8352元│1萬1730元│├─────┼────┼──────┼──────┼──────┤│洪素華│4.26%│14.23│57萬433元│9420元│├─────┼────┼──────┼──────┼──────┤│林徐麗珠│4.35%│14.54│58萬2860元│9585元│├─────┼────┼──────┼──────┼──────┤│許自堃│13.26%│44.34│177萬7441元│2萬7933元│├─────┼────┼──────┼──────┼──────┤│吳杰儒│3.87%│12.95│51萬9122元│8430元│├─────┼────┼──────┼──────┼──────┤│孫美鈴│5.57%│18.62│74萬6413元│1萬2225元│├─────┼────┼──────┼──────┼──────┤│ 彭高美霞 │4.82%│16.11│64萬5796元│1萬575元│├─────┼────┼──────┼──────┼──────┤│陳麗珠│5.73%│19.15│76萬7659元│1萬2555元│├─────┼────┼──────┼──────┼──────┤│黃秀琴│5.29%│17.69│70萬9132元│1萬1565元│├─────┼────┼──────┼──────┼──────┤│陳曾素珍│8.17%│27.32│109萬5166元│1萬7835元││││(18.26+9.││││││06=27.32)│││└─────┴────┴──────┴──────┴──────┘